沒簽勞動合同,后果很嚴重。重慶合同律師分享一則案例,經(jīng)過法律顧問的一番神操作,最后企業(yè)不用賠雙倍工資!
當然,大部分情況下還是必須簽署勞動合同,因為這不僅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現(xiàn)時也是在保護企業(yè)的基本權益。
重慶律師:一起來看看這番“神操作”,最后又是如何得到法院支持的。
基本事實:
2017年11月2日,李某通過招聘進入投資公司處工作。投資公司未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10日,李某在投資公司提供的“入職應提交基礎信息告知書”上簽字,該告知書特別承諾部分載明“本人在簽署承諾書時已經(jīng)收到和閱讀所簽勞動合同兩份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2018年6月,李某提出辭職。
之后,李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請求投資公司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2000元。
該仲裁委員會裁決:
駁回申請人李某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李某于2017年11月2日進入投資公司處工作,其在同月11日本人簽字的“入職應提交基礎信息告知書”中已載明“本人在簽署承諾書時已經(jīng)收到和閱讀所簽勞動合同兩份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即李某已認可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至于李某稱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不在該告知書上簽字,投資公司就不接受李某入職的訴稱,投資公司不予認可,且李某也未舉證予以證實,故李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駁回一審判決,支持李某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李某主張未與投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繼而主張未簽合同雙倍工資,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告知書、職工承諾書、入職應提交基礎信息告知書》上簽名,即表示認可該告知書中載明的包括“本人在簽署承諾書時已經(jīng)收到和閱讀所簽勞動合同兩份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在內的事實和條款,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李某在簽訂該告知書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對其訴請的未簽合同雙倍工資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沒有勞動合同能要雙倍工資?這樣操作后會沒有雙倍工資 重慶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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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律師:一起來看看這番“神操作”,最后又是如何得到法院支持的。
基本事實:
2017年11月2日,李某通過招聘進入投資公司處工作。投資公司未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10日,李某在投資公司提供的“入職應提交基礎信息告知書”上簽字,該告知書特別承諾部分載明“本人在簽署承諾書時已經(jīng)收到和閱讀所簽勞動合同兩份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2018年6月,李某提出辭職。
之后,李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請求投資公司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2000元。
該仲裁委員會裁決:
駁回申請人李某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李某于2017年11月2日進入投資公司處工作,其在同月11日本人簽字的“入職應提交基礎信息告知書”中已載明“本人在簽署承諾書時已經(jīng)收到和閱讀所簽勞動合同兩份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即李某已認可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至于李某稱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不在該告知書上簽字,投資公司就不接受李某入職的訴稱,投資公司不予認可,且李某也未舉證予以證實,故李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駁回一審判決,支持李某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李某主張未與投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繼而主張未簽合同雙倍工資,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告知書、職工承諾書、入職應提交基礎信息告知書》上簽名,即表示認可該告知書中載明的包括“本人在簽署承諾書時已經(jīng)收到和閱讀所簽勞動合同兩份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在內的事實和條款,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李某在簽訂該告知書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對其訴請的未簽合同雙倍工資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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