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刑事辯護律師解讀挪用公款、學校點招費、收受他人財物回扣款如何定性定罪?
1.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雖然在事后收取對方財物,但難以證實借款當時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處罰
規(guī)則:要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是主觀上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借款當時謀取個人利益的意圖并不明顯,在案證據(jù)也難以證實具有事后收受賄賂的合意或者默契,故該以個人名義借款的行為,不屬于《挪用公款立法解釋》第三項所規(guī)定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情形,其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2. 使用公款購買房屋構成貪污的,犯罪對象是公款還是房屋
規(guī)則:假借“房改”用公款購買私房,其犯罪對象是公款,并非房屋。
3. 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shù)領導私分行為的定性
規(guī)則: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為,屬名為單位、實為單位領導個人謀取私利,不應認定為單位受賄,應對單位具體參與的人員以個人受賄罪定罪處罰。

4.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yè)財產(chǎn)、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規(guī)則:雖然本案為共同犯罪,但應當按照他們各自的職務便利和身份構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因為身份犯是刑法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構成犯罪所作出的特殊規(guī)定。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響到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對不同的身份所構成的犯罪都已經(jīng)明確作出規(guī)定,就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來處罰。從司法實踐來看,類似問題是較常見的。須特別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別定罪,關鍵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別利用了本人的職務便利實施犯罪。
5. 學校違規(guī)收取的“點招費”能否視為公共財產(chǎn)
規(guī)則:原商專招生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收取的“點招費”,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置之前應認定為公共財產(chǎn),被告人尚榮多、李域明等截留、私分“點招費”的行為,具備貪污罪的對象要件。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挪用公款、學校點招費、收受他人財物回扣款如何定性定罪 刑事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1.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雖然在事后收取對方財物,但難以證實借款當時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處罰
規(guī)則:要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是主觀上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借款當時謀取個人利益的意圖并不明顯,在案證據(jù)也難以證實具有事后收受賄賂的合意或者默契,故該以個人名義借款的行為,不屬于《挪用公款立法解釋》第三項所規(guī)定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情形,其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2. 使用公款購買房屋構成貪污的,犯罪對象是公款還是房屋
規(guī)則:假借“房改”用公款購買私房,其犯罪對象是公款,并非房屋。
3. 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shù)領導私分行為的定性
規(guī)則: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為,屬名為單位、實為單位領導個人謀取私利,不應認定為單位受賄,應對單位具體參與的人員以個人受賄罪定罪處罰。

4.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yè)財產(chǎn)、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規(guī)則:雖然本案為共同犯罪,但應當按照他們各自的職務便利和身份構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因為身份犯是刑法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構成犯罪所作出的特殊規(guī)定。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響到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對不同的身份所構成的犯罪都已經(jīng)明確作出規(guī)定,就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來處罰。從司法實踐來看,類似問題是較常見的。須特別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別定罪,關鍵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別利用了本人的職務便利實施犯罪。
5. 學校違規(guī)收取的“點招費”能否視為公共財產(chǎn)
規(guī)則:原商專招生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收取的“點招費”,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置之前應認定為公共財產(chǎn),被告人尚榮多、李域明等截留、私分“點招費”的行為,具備貪污罪的對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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