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勞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勞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委托合同與雇用合同都屬于提供勞務類的合同,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但二者是不同的,其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1)勞務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xiàn)雇用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xiàn)為受雇人利用自己的勞力為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xiàn)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2)受雇人依據(jù)雇用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受托人雖然須依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但一般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3)雇用合同為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shù)那闆r;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fā)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xiàn)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民法典》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qū)別。

4、委托合同是雙務諾成合同。委托合同于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時成立 ,不論是否有償,雙方都負有一定的義務。

5、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為雙務有償合同。凡屬于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為無償單務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托合同方成為有償雙務合同。

6、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委托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為要件。委托合同不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

勞務合同是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shù)那闆r;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此外,勞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qū)別還體現(xiàn)在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同、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等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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