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在提高或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提出與勞動者續(xù)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簽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可以要求該勞動者寫書面聲明,說明拒簽合同的理由,保留書面證據(jù)。

勞動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簽定,仍不簽定的,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簽。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一旦發(fā)生勞動糾紛,由于沒有書面證據(jù)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會造成維權難。2.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簽。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后發(fā)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3.生死合同不能簽。一些危險行業(yè)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fā)生意外,企業(yè)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fā)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4.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簽。有些企業(yè)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后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后發(fā)生勞動爭議糾紛容易處于被動地位。
拒簽勞動合同聲明有幾種情況,有的情況是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約新的勞動合同,有一種情況是勞動者不和用人單位簽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是第二者比較多,但是不管怎樣雙方都有拒絕的權利的,想要拒絕就要寫書面聲明,不管是勞動者還是公司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才是最終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