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quán)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quán)利、義務。
(三)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quán),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指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yè)性質(zhì)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于運輸行業(yè)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quán)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民法典外,當事人的基本權(quán)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調(diào)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