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遇到的問題及幾點建議
遇到的問題
1.如何確定保險公司在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訴訟地位。以往本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根據(jù)案件性質不同,有過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判例。而關于保險公司是否要像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一樣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據(jù)小編了解,各個基層院對該問題的處理方法也不盡一致。有的認為,保險公司不應列為被訴主體,因客運合同與保險合同系兩個法律關系,應分別訴訟,原告可以向承運人及車輛掛靠單位運輸公司主張權利,承運人及運輸公司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承運人及運輸公司可以在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索賠。有的認為,雖然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但不能改變其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均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損害致受傷的事實,既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能列保險公司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也應可以。還有的認為,保險公司根本不用列為本案被訴主體,在案件的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法院可以直接執(zhí)行保險公司即可。由此產生的爭議無疑給審判工作帶來了難題。
2.傷殘鑒定標準存在缺陷。目前的傷殘鑒定標準,因其制訂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種標準帶有明顯的行業(yè)性。適用不同標準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有時同一人同一損傷,在適用這一行業(yè)標準構成殘疾,而適用另一行業(yè)標準就不構成殘疾,對當事人來說,就難以平等、公平的實現(xiàn)其權利。比如國家標準的《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鑒定》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兩者都將傷殘劃分為十個等級,但具體的條款卻存在許多差異。如對同一人身損害進行傷殘鑒定,用《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鑒定》要用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評出的結果高出一個等級,有時甚至高出二、三個等級。這也是現(xiàn)在不少受害者打客運合同糾紛,不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原因,如此鑒定標準,就會使同一人身損害因適用鑒定標準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鑒定結果,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另外,《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鑒定》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在對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劃分上也是不一樣的?!堵毠すc職業(yè)病致殘鑒定》把勞動能力喪失劃分為三個級別,即1至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至7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8至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兜缆方煌ㄊ鹿适軅藛T傷殘評定》把勞動能力喪失劃分為4個級別,即1至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至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至8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9至10級為小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還有兩種標準在晉級原則上也不相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規(guī)定“受傷人員符合二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最高的等級為評定結論,但須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即未作晉級規(guī)定。而《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鑒定》規(guī)定“兩項以上相同等級,最多晉升一級”的規(guī)定。雖然當事人選擇哪種法律關系訴訟均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但就傷殘鑒定標準不一問題引起雙方當事人較大的爭議,造成了理賠難、和解難的尷尬局面,從而給審判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提出建議
1.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即公路旅客運輸合同中的受害旅客受傷后,合理的賠償?shù)玫奖U?,減少訴累,節(jié)約審判資源,就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中保險公司應否列為被訴主體問題,建議上級法院能夠與基層法院展開調研,制定一個統(tǒng)一標準。
2.建議由最高法院牽頭,在部分省、市、自治區(qū)高院制定的人身傷害傷殘評定標準的基礎上,參考國務院各部門的評殘標準,制定一部全國統(tǒng)一適用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避免因原告選擇主張權利的方式不同,造成賠償數(shù)額的差異,從而引發(fā)當事人矛盾激化。
3.建議進一步規(guī)范賠償制度。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對賠償勞動能力喪失所采用的標準既不是以勞動所得為喪失標準,也不是以勞動能力為喪失標準,而是以生活來源為喪失標準。由于我國人身損害賠償采用的是生活來源喪失標準,賠償時既不考慮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慮受害人的職業(yè)特點及其他勞動能力的構成因素,因而,對我國的人身損害致殘賠償標準進行規(guī)范是可行的,可從三個方面著手:第一,規(guī)定統(tǒng)一的賠償范圍。即各種損害致人身殘疾的,應按傷殘等級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賠償殘疾用具費,以及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第二,規(guī)定統(tǒng)一賠償?shù)膮⒄諛藴?。由于我國殘疾賠償是以殘疾者生活來源喪失為標準,因而制定統(tǒng)一賠償?shù)膮⒄諛藴适乔袑嵖尚械?。但統(tǒng)一的參照標準并不是簡單地制定一個數(shù)字來作為所有人的生活標準,而是根據(j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經濟狀況分行業(yè)、分類別確定不同行業(yè),不同地區(qū)的生活標準。小編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按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比較合理。第三,規(guī)定統(tǒng)一的賠償期限?,F(xiàn)行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對賠償期限有兩種規(guī)定:其一是終身賠償,其二是賠償一定年限,一般是20年,《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guī)定為30年。相比較而言,實行終身賠償對受害人來說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難于計算具體年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小編認為,最合理的賠償期限為中國人人均壽命年限減去當事人實際年齡,這樣對受害人和加害人來說都是相對合理的做法。當然,各類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為了處理好這些案件,在統(tǒng)一傷殘鑒定標準及規(guī)范的賠償制度下,可以根據(jù)不同行業(yè)的特點,適當制定一些特殊條款或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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