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航空托運死亡 航空公司只愿退托運費

案情:

2月1日晚10點10分,葉女士從深圳乘中國**航空(以下簡稱“南-航”)CZ6763航班飛抵重慶,同行托運了愛犬日本銀狐犬“多多”。兩個多小時后取行李時,發(fā)現(xiàn)“多多”已經(jīng)死亡。葉女士除了傷心難過外,很疑惑,活體動物本應該是有氧貨艙,為什么會和普通行李緊鄰著一同出來?因此懷疑航空公司未按規(guī)定要求擺放‘多多’。

對此,南-航工作人員表示,寵物狗肯定是在有氧貨艙,至于為什么會和普通行李一起從傳送帶出艙,也不清楚。托運前,已經(jīng)與旅客雙方簽署了‘免責協(xié)議’,旅客應對托運的小動物承擔全部責任。在運輸中除南-航原因外出現(xiàn)小動物患病、受傷或死亡,南-航不承擔責任,但愿意退還230元的托運費。如果不同意該協(xié)商結果,對方可走司法途徑。

承業(yè)律師

葉女士認為,根據(jù)目測估計,‘多多’是窒息死的,所以在考慮走司法途徑,將至少索賠10萬元。也希望航空公司能提供他們按規(guī)定運輸活體動物的相關證明材料。

律師說法:若運輸不規(guī)范航空公司應擔責

南-航在辦理活體動物托運,簽訂免責協(xié)議前,負有充分告知旅客托運風險的義務;而旅客也應該在簽署協(xié)議前,充分了解和知道托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若是寵物狗身體原因不適合航空托運導致死亡,航空公司可免責;若因飛機顛簸或不規(guī)范運輸操作造成,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也建議旅客活體動物最好不要通過航空托運,可寄養(yǎng)到寵物中心。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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