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nèi)容:下面,承業(yè)律師事務所房地產(chǎn)小編介紹一個關于二手房屋買賣中因銀行貸款問題產(chǎn)生的糾紛案例,通過法院對這個案例的判決,介紹因房貸問題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問題。

【案情簡介】
經(jīng)深圳市某知名中介居間介紹,2009年5月19日買方黃先與業(yè)主李小姐生簽訂《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合同》,以1760萬元的高價購買李小姐深圳市福田區(qū)香蜜湖某豪宅(無抵押,產(chǎn)權完整),約定黃先生于簽約時支付定金20萬,3日內(nèi)再付定金100萬,7月31日前申請銀行按揭,8月1日前監(jiān)管首期款385萬元于雙方約定的銀行,8月3日前取得余款的按揭承諾函,同日雙方簽訂《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xù),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chǎn)總價款10%的違約金。合同同時特別約定:如買方不能獲批銀行貸款或銀行貸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額的,買方應予不能獲批銀行貸款或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函之日起3日內(nèi)以其他付款方式全面、足額履行其付款義務。
合同簽訂后,黃先生支付了定金120萬元并選擇在平安銀行貸款,7月12日李小姐配合黃先生與平安銀行三方簽訂了《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其中第七條約定“……甲乙雙方(指買賣雙方)不得要求或委托他人要求丙方(指平安銀行)將監(jiān)管資金轉(zhuǎn)入本協(xié)議約定外的其他賬戶”,同日黃先生監(jiān)管了首期款390萬并向平安銀行申請了1250萬按揭貸款。
7月底中介通知李小姐簽訂《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xù),并稱黃先生已經(jīng)取得了1250萬元的按揭承諾,李小姐信以為真飛抵深圳后才知道黃先生并未取得銀行按揭承諾,亦未自籌資金!十分氣憤黃先生與中介的合伙欺騙行為,8月3日李小姐委托本律師給黃先生發(fā)送《履約催告函》督促其盡快履約。接函后,黃先生與中介再次通知李小姐說黃先生已取得按揭承諾,要求李小姐二次來深辦理過戶手續(xù)。經(jīng)了解銀行方面得知,黃先生因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根本無法取得1250萬元的銀行按揭承諾。
因黃先生遲延履行付款義務,經(jīng)催告仍不履行,8月8日李小姐又委托本律師給黃先生發(fā)送《解約通知函》,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深圳市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
憤怒起訴:
2009年8月12日黃先生委托律師以李小姐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判決李小姐賠償違約金176萬、返還定金120萬、支付定金及首期款利息34288.66元及房屋升值差價(暫計200萬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8月17日李小姐委托本律師反訴黃先生,要求駁回黃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黃先生支付李小姐違約金176萬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雙方劍拔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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