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二手房交易流程中買方反悔的五種原因及法律對策。如何應對買房反悔的糾紛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總結五大方面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xù)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huán)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xù)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文件,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fā)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于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yè)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yè)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xù)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xù)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并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于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guī)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qū)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yè)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fā),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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