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定金協(xié)議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手房買賣定金協(xié)議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在二手房買賣中,當雙方簽署了定金協(xié)議,交付了定金后,賣方不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方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協(xié)議,約定賣方將其名下100平方米的房屋,以64萬元的價格賣給買方。雙方約定定金為5萬元,預付房

二手房買賣定金協(xié)議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手房買賣定金協(xié)議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在二手房買賣中,當雙方簽署了定金協(xié)議,交付了定金后,賣方不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方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協(xié)議,約定賣方將其名下100平方米的房屋,以64萬元的價格賣給買方。雙方約定定金為5萬元,預付房款45萬元(含定金),余款待買方取得房產證后5日內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賣方賬戶。如買方反悔則沒收定金;若賣方反悔則雙倍返還定金。當天賣方向買方交付了房屋,買方也將45萬元支付給賣方。

  兩個月后,賣方書面通知中介公司,請轉告買方,《定金協(xié)議》暫緩執(zhí)行,需要買賣雙方另行協(xié)商等。后買方起訴到法院,訴稱賣方因房價上漲而不愿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擅自撬門換鎖不讓買方裝修和入住。請求法院判決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并賠償經濟損失。

  買方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定金協(xié)議》,但內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號、面積等基本狀況、房價款、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產權過戶等房屋買賣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款,其實質是一份買賣合同。買方支付了70%的房款,賣方也已經交付了房屋,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大部分義務。

  賣方辯稱,雙方簽署的是定金協(xié)議,在上述協(xié)議中約定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簽訂買賣合同。由于雙方意見有分歧,至今未簽訂買賣合同,在雙方簽訂定金協(xié)議時賣方尚未取得房產證,不具備轉讓房屋的法定條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定金協(xié)議雖名稱是定金合同,但定金協(xié)議已基本涵蓋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真實意圖是簽署買賣合同,只是賣方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冠以定金協(xié)議之名。買方除了支付定金外,還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賣方也把房屋交付給買方使用。雙方實際履行的內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疇,而涉及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遂認定定金協(xié)的性質是房屋買賣合同,現(xiàn)賣方取得了房屋產權證,該買賣合同當屬有效,于是一審判決支持了買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合同的性質不僅要看合同的名稱,還應根據(jù)合同的具體內容,并結合雙方的簽約目的,實際履行情況予以綜合認定。本案中合同名稱是定金協(xié)議,但在內容上不僅包括了定金數(shù)額、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內容,還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及支付日期、支付方式、產權過戶等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雖然定金協(xié)議約定了雙方均可反悔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在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賣方作為違約方無權主動要求適用該條款,來承擔較低違約責任,達到違約的目的。買賣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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