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糾紛詳解 法官警示二手房買賣雷區(qū)

見糾紛詳解 法官警示二手房買賣雷區(qū)

  樓市調控前,房價飛漲帶來二手房成交量和成交價格的迅速升溫,由此引發(fā)的訴訟也呈現(xiàn)“井噴”現(xiàn)象。昨天,海淀法院發(fā)出二手房買賣警示,就案件中常見的幾類典型糾紛,提醒房屋買賣雙方應避免的“雷區(qū)”。

  雷區(qū)一

    為逃稅約定虛假價格

  王先生打算購買張女士位于海淀區(qū)的一套售價300萬元的房子,約定由王先生支付該房全部稅款。 為了避稅,雙方協(xié)商在網簽合同時將房價報低為120萬元。不料由于房價上漲,張女士突然反悔,并要求按購房款全額納稅,否則解約。急于買房的王先生為此比原計劃多交了17萬元稅款,他一怒之下將王女士起訴到法院,但還是輸了官司。

  法官排雷:王先生與張女士希望通過低報房屋實際成交價格而逃避稅款,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該約定無效,即使張女士事后反悔,王先生也只能自行負擔多交的稅款。

  雷區(qū)二

    夫妻賣房僅一方簽字

  宋先生與陳女士是夫妻關系,陳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阮先生購買兩人的房子時,宋先生也在場,但卻未在買賣合同上簽字。此后也是因為房價上漲,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未經自己書面同意。最后是中介職員戳穿了他的謊言。

  法官排雷:本案中阮先生很幸運地找到了中介職員的有效的證言,可以證實宋先生對妻子賣房一事知情并同意。但如果沒這么幸運,可能就得因為賣房人惡意違約承擔損失。因此,如果所購的房屋屬于出賣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定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確認夫妻雙方均同意賣房,即使作為出賣人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應當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權賣房的委托書。

  雷區(qū)三

    中介合同“霸王”條款

  林小姐為買房與一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約定中介提供房屋出售信息,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撮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等。為此林小姐支付房屋購買價格的2.5%作為中介費。但此后中介又單獨收取貸款服務費和過戶服務費各2000元。后林小姐與房主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但中介卻拒絕退還中介費。

  法官排雷:作為購房人,在簽訂居間合同時最好將買房前后的服務一并列入合同內容中,并統(tǒng)一支付中介服務費。避免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中介僅退還少量的過戶費,不退之前的高額服務費。

  雷區(qū)四

    特殊要求無書面承諾

  徐女士通過中介買房,口頭約定一定要能遷戶口,但簽了合同后才得知購買的房屋因沒有在公安局戶籍科備案,無法遷入戶口,她與賣主解除了合同,但錯過了購房時機,還多支出一筆中介費。

  法官排雷:購買二手房時,買房人如果對房屋有一些特殊要求,一定要在書面合同中體現(xiàn)出來,否則一旦目的落空,產生糾紛,事后將很難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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