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例之定金糾紛案
民事判決書
(2009)郊民初字第518號
原告翟某,身份情況略。
被告楊某,身份情況略。
原告翟某訴被告楊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某、被告楊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翟某訴稱,2008年5月份,我想買房,東干道萬聲信息部將被告在那兒登記的位于模具廠家屬院2號樓3單元3樓的房子介紹給我。經(jīng)過協(xié)商,雙方于2008年5月18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同時我付給被告四千元定金,后來我按被告意思于5月27日前將剩余房款存入銀行,5月29日去房產(chǎn)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xù)。當時由于被告的丈夫拿不出任何有效證件,故手續(xù)沒辦成。被告就讓我再等幾天,可她一直無回音,我后又到信息部追問,信息部的人告訴我說,楊的房子不賣了。后經(jīng)多方交涉,被告于6月6日退還四千元定金。后信息部的人說房子買賣不成了,合同也就終止了。當時我有意見,認為被告的違約責任還沒有追究哪能終止呢?所以沒有往上畫押。被告始終沒有賠償我違約金。所以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早日歸還我違約金四千元,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楊某辯稱,雙方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房是我與丈夫李九祥共同所有,因我與丈夫已分居十幾年,而該房是我們分居期間我個人出資購買的,我一直認為我有權(quán)出賣該房。我因經(jīng)濟原因出售該房時,未征得丈夫的同意,該合同無效。原告稱2008年5月18日簽合同時付給我四千元現(xiàn)金,并非事實。合同簽訂后,原告給信息部工作人員3500元定金,而我只得3000元,后在辦理房產(chǎn)過戶時,因我丈夫不同意,經(jīng)信息部工作人員從中協(xié)調(diào),我退還原告定金3500元,并多付給其500元作為補償。雙方同意,在原合同上注明“甲方楊某于2008年6月6日將購房定金叁仟伍佰元退還翟某,甲、乙雙方同意該協(xié)議終止。”并由雙方在各自的名字上按手印,至此該“合同”已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終止,退還了翟的全部定金,且我賠了翟500元。我認為,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發(fā)現(xiàn)問題后,我們及時做了處理,我已賠償?shù)越?jīng)濟損失,翟起訴我退還四仟元的請求沒有任何道理,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原告翟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房屋買賣合同書一份。
被告楊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證人證言一份。
本院依據(jù)上述證據(jù)材料和庭審調(diào)查,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5月18日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被告將位于臧營西街123號無線電模具廠家屬樓2號樓東數(shù)3單元3層西戶以49500元的價格賣給原告,原告在簽訂合同時給付被告定金3500元。后因被告的原因致使該房屋無法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雙方重新在該房屋買賣合同書上約定:“由于甲方違約,甲方楊某于2008年6月6日將購房定金叁仟伍佰元還給翟某,甲、乙雙方同意該協(xié)議終止。”被告于2008年6月6日將定金全部退還給原告,并將原告為此支付的500元中介費,一并支付給原告。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5月18日所簽的合同書及以后所補充的協(xié)議內(nèi)容,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原告在該合同書中的明確表示在被告退還定金后同意該協(xié)議終止,并未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應視為雙方當事人新的約定。雙方應按此約定履行,而且雙方已經(jīng)實際履行。原告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駁回原告翟某的訴訟請求。
2、本案案件受理費170元,由原告翟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