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為很好的引導當事人準確掌握這一知識,交通事故賠償咨詢中心辦案律師寫下在辦案中的一些心得體會,以供參考:

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jīng)現(xiàn)有醫(yī)療手段和醫(y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shù)囊粋€法定賠償項目, 因此,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 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jù)此 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xiàn)治療終結后的情況,這個時候做出的評定結論,在訴訟過程中,一旦被告方或第三人提出重新鑒定之請求, 法院一般都會采納,案件的審理也會因此而停下來,等重新鑒定結論出來之后,法院才能重新排期審理。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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