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有關司法鑒定

  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有關司法鑒定

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有關司法鑒定

  案情簡介:

  2006年6月23日,張某駕車在市某十字路口,將闖紅燈橫穿馬路由南向北通過的58歲的江某撞傷,責任認定張某駕駛安全設備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江某橫過道路違反安全通行規(guī)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江某傷的部位是:額頭碰在車的前部,前右臂及右手掌皮膚擦傷。根據江某現場受傷的情況及江某在120急救車來時,自己快步走向急救車的情節(jié),張某認為江某受的是輕傷或者是輕微傷。在交警隊處理事故的時候張某已經向原告支付醫(yī)療費26000余元。江某在醫(yī)院住院兩個月,共花費11000余元,要求張某支付,張某覺得江某的病情應該是很輕的,不應該花費如此高的醫(yī)療費,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江某遂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康復費、誤工費、護理費、醫(yī)療費等賠償項目共15萬余元,其中,住院治病花費醫(yī)療費110000余元。

  從法院的閱卷中發(fā)現,原告江某治療的病情如下:1.無骨折脫位型頸髓損傷(D級);2、頸4—5,頸6—7椎間盤突出癥3、輕度閉合型顱腦損傷腦震蕩;4、右前臂皮擦傷、右手掌皮膚軟組織挫傷;5、2型糖尿病6、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功能2級。更重要的是,在原告的病例中顯示,原告在行椎間盤摘除植骨融合內 (樞法模zephir前路鈦板) 固定手術治療時,使用了進口的前路鈦板,該鈦板就高達35000元,而國產的價格為經過我向有關的廠家咨詢才17000元,是家屬要求使用進口材料的。原告醫(yī)療費用中包括了治療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糖尿病、這兩種病,稍有醫(yī)療常識的人都知道,肯定不是事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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