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劃分的標準

  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劃分的標準

  4 傷殘等級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tài);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膝關節(jié)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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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膝關節(jié)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膝關節(jié)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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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jiān)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fā)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fā)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fā)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fā)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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