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之前,為準確計算應該得到賠償的數額,往往會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但是到了訴訟階段以后,肇事方往往以屬于受害人單方面委托的鑒定結論無效為由進行抗辯。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并且交納鑒定費用的,沒有特殊情況,法院都會準許。但這勢必會影響案件的審理進度;并且,由于鑒定費用價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為此提前支出一筆錢,最后未必得到法院接受。
因此,律師建議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傷害程度可能構成傷殘等級的,可以在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同時,申請法院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這樣法院在通知原被告雙方并征求雙方意見后,會委托鑒定機構為受害人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這樣的鑒定結論比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更容易得到法官的采信。
推薦閱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交通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