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傷殘評定結論的解決方法

  傷殘評定結論作為一種證據,對傷殘鑒定的結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于兩種不同的傷殘評定程序,即當事人自行進行傷殘評定和起訴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評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評定結果,采取的解決、救濟方式是不同的。

不同意傷殘評定結論的解決方法

  1、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有兩種重新評定方式: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受害人申請傷殘評估的次數(shù)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估的傷殘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yè)傷殘評估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進行傷殘評定,傷殘評定結果出來后。起訴到法院后,在另一方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情況下,根據最高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應當準許?!?,是可以申請從新鑒定的。

  2、對于當事人沒有自行委托進行傷殘評估,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托的傷殘鑒定,另一方對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也有兩種,

  (1)作為申請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以準許:(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信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對法院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所做的鑒定結論,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通過訴訟手段來進行救濟,達到使法院不采納傷殘評定結論。

  由于傷殘評定結論是一種民事證據,對于證據,作為當事人可以對其進行質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币虼?,證據是必須進行質證的。

 ?、佼斒氯丝梢宰孕性诜ㄍブ袑υ撟C據進行質疑,可以質詢鑒定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第六十條規(guī)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诋斒氯丝梢云刚垖I(yè)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詢。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 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p>

    綜上所述,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27條與第28條的比較,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與法院委托的鑒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于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也就是說法院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更有可能被法院采納。因為對法院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設置了四個比校嚴格的條件,必須滿足這四個條件之一的,當事人才能申請重新鑒定。而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只設置了十分模糊的條件“有證據足以反駁”的,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而且這個模糊的條件執(zhí)行得也十分寬松。所以,盡可能的選擇先起訴,然后在法院批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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