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經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及出院證明,顱腦損傷較重者應有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片。
三、法醫(y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四、法醫(yī)于評定材料齊備后3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書》,《傷殘評定書》由事故辦案單位取回。
五、傷殘評定時間:星期一、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
星期四、五上午(9:00-11:30),下午不辦公。
六、傷殘評定地點: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院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