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價格鑒定
隨著道路和交通事業(yè)的發(fā)展,機動車輛逐年增多,特別是私人用車、家庭用車數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許多新手上路,從而帶來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無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況下,車主往往只求修復便算告結。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無責任的一方對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的索賠不僅限于車輛修復所需費用,同時還有可能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負全責的一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但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對于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的貶值,怎么鑒定貶值損失等問題看法不盡相同。本文就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價格鑒定的 有關問題作初步探討,以期更多同行關注和研究。

一、關于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概念界定
鑒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首先要搞清楚車輛貶值的種類。車輛的貶值一般分為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
實體性貶值也稱有形損耗,是指機動車在存放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學原因而導致的車輛實體發(fā)生的價值損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發(fā)生的損耗。舊車一般都不是全新狀態(tài)的,因而大都存在實體性貶值,確定實體性貶值,應依據新舊程度,包括車輛外觀、內部構件或部件的損耗程度。假如用損耗率來衡量,一輛全新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為百分之零,而一輛報廢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為百分之百,處于其它狀態(tài)下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則位于其間。
功能性貶值,是由于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導致的車輛貶值,即無形損耗。這類貶值又可細分為一次性功能貶值和營運性功能貶值。一次性功能貶值是由于技術進步引起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現在再生產制造與原功能相同的車輛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減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車輛的價值貶值。具體表現為原車輛價值中有一個超額投資成本將不被社會承認。營運性功能貶值是由于技術進步,出現了新的、性能更優(yōu)的車輛,致使原有車輛的功能相對新車型已經落后而引起其價值貶值。具體表現為原有車輛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額運營成本。
經濟性貶值,是指由于外部經濟環(huán)境變化所造成的車輛貶值。所謂外部經濟環(huán)境,包括宏觀經濟政策、市場需求、通貨膨脹、環(huán)境保護等。經濟性貶值是由于外部環(huán)境而不是車輛本身或內部因素所引起的達不到原有設計的獲利能力而造成的貶值。外界因素對車輛價值的影響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對車輛價值影響還相當大。比如:2001年5月31日,國家環(huán)保總局、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列出被禁止的首批41家汽車生產企業(yè)及其生產的187種車型的化油器類轎車及5座客車,從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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