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夫妻一方對支付房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有哪些類型?不同類型有什么不同的問題?下面,承業(yè)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針對離婚訴訟請求中有關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訴求,法院將會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對此法律界有一些爭議,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立法思想及維護“交易”原則,財產權益的歸屬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時就已經確定,房產證是婚前所訂購房合同加上付款行為后的遲早必然結果。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