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婚期間擅自轉移房產,是否有效,如何處理?下面,承業(yè)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夫妻離婚,官司打到法院,在訴訟期間一方擅自轉移房產給他人,欲侵吞雙方共有財產,法院怎么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轉移房產的被告方在判決送達三日內給付原告方相應房屋折價款,如逾期支付則再加倍支付利息款。
原告顧女士與李先生于1992年相識,1996年2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由于原先各自都有子女,婚后雙方沒有再生育。顧女士稱,婚后感情淡漠,男方經常不打招呼幾天幾夜不回家,對她缺乏起碼的關心,2006年6月顧女士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因男方要求和好撤訴,但事后男方又沒有主動溝通,夫妻關系仍沒有任何改善,一年后顧女士離家到外居住,并于去年再次起訴離婚。被告李先生辯稱,夫妻感情還是可以的,雙方也沒有發(fā)生過激烈爭吵,表示不愿意離婚,希望好好生活下去。
然而,就在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期間,李先生一邊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訴,一邊擅自將位于本市徐匯區(qū)的自住產權房的房屋權利人轉移給了他人。
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李先生與被上訴人顧女士對婚后共同生活中產生的矛盾未能正確處理,致夫妻感情不睦。特別是第一次離婚訴訟未成后,雙方又分居,且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上訴期間關系仍未得到改善,故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并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是正確的。同時,對于系爭房產,法院查明:該房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上訴人李先生名義購買的產權房,產權登記在李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對該房屋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價值為46萬元。鑒于上訴人李先生在訴訟期間確將系爭房產權利變更在案外人名下,法院在二審判決中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法院審理中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自將系爭房產權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行為顯然違背了誠信原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理應由上訴人自己承擔”。遂終審判決:上訴人李先生應于二審判決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給付顧女士房屋折價款人民幣23萬元。同時判令如果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判令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千余元由上訴人李先生負擔。
法官提醒: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已屢有出現,并且為達到日后妨礙對方執(zhí)行財產折價款的目的,在訴訟期間堅持要求房屋歸其所有,同時擅自將登記在其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案外人,這將對日后的判決執(zhí)行造成困難,即若一方無房屋或其他財產可供執(zhí)行,就會直接導致另一方利益無法得到實際兌現。因此離婚時當事人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對待分割的房屋等財產先予訴訟保全,避免日后另一方有擅自轉移財產的行為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