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婚訴訟期間,一方偷賣共有房產是否有效呢?下面,承業(yè)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內容。

結婚18年,終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但是,張老伯在離婚訴訟期間做了“手腳”,將夫妻共有的兩套房產出售。為此,周老太打起了官司,法院判決張老伯出售房產簽下的兩份買賣合同無效。為得到應有的房產份額,周老太再上法庭。日前,閔行區(qū)法院作出兩人各得一套房產,張老伯支付周老太房屋折價款25萬元的一審判決。
起因:老伯擅賣共有房產
七旬的周老太在連打兩場離婚官司后,近日又與離異的張老伯打起了財產訴訟官司。原來,在離婚訴訟期間,張老伯背著周老太將屬于兩人共有的寶山區(qū)一套房產(204室)和閔行區(qū)一套房產(201室)出售給了他人。為此,周老太提起訴訟,法院認定上述兩處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周老太認為,上述兩處房屋均系自己和張老伯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有財產,現兩人已解除夫妻關系,而張老伯又有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要求在分割上述兩處房屋時按六比四的產權比例分割。
但是,張老伯卻只同意對204室進行分割。他認為,204室房產是自己婚前因居住困難而申請分得的,自己對取得這套房產的貢獻較大,故在分割時應得70%的份額。而201室已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不同意進行分割。又因為201室是父母動遷后取得的,且由父母買下產權。而自己父母明確表示將這套房產交給自己,故周老太在201室內無份額。
認定:老太享有產權份額
經查明,周老太和張老伯于1992年登記結婚,18年后,2009年3 月,周老太提起離婚訴訟,被駁回。去年初,周老太再訴,經法院調解后達成離婚協(xié)議。由于張老伯在離婚訴訟期間將兩套房產出售,故周老太分別起訴。寶山區(qū)法院判決,張老伯出售204室與案外人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案外人將204室返還。閔行區(qū)法院認定,201室雖由張老伯父母承租,但由于購買產權時是由周老太及張老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而張老伯又無證據證明其與周老太有婚前財產約定,故確定周老太在201室內享有產權份額。判決張老伯與案外人就201室簽訂的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上述兩個案件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結果:法院分割兩套房屋
在法庭審理中,周老太和張老伯一致確認204室現值45萬元、201室現值99萬元?,F周老太居住于204室,張老伯則居住201室。法院認為,兩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具有即判力,判決分別確認了周老太在204室及201室內享有產權份額,現雙方已離婚,已喪失共同共有的基礎,故周老太提出分割兩處房屋的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準許。結合目前對兩處房屋的控制狀態(tài)及分割意見,認為204室歸周老太所有、201室歸張老伯所有較為合適。又由于雙方確認的201室現值高于204室現值,故張老伯應支付周老太相應房屋折價款。
此外,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張老伯確有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在確定房屋折價款時,對周老太酌情予以照顧。當然,由于201室原由張老伯父母承租后再由張老伯以夫妻共同財產買下產權,故應認為張老伯對取得201室貢獻較大,在確定房屋折價款時,亦將酌情考慮。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