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具有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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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具有什么效力?

  1998年,張某和妻子吳某離婚,離婚的時候兩人名下共有18套房產。同年,兩人簽訂了婚后財產的分配協議,并約定,男方分得上海的3套房產和蘇州的1套房產,吳某則分得上海的6套房產和1套溫哥華的房產,其余房產歸女兒所有。

  然而時隔12年,張某將自己的前妻訴至楊浦區(qū)法院,要求 “奪回”第18套房產 (本報曾經作過報道)。根據協議,這第18套房產應屬于張某,但該套房屋的房產證上卻赫然寫著前妻吳某的名字。而5年前,吳某也曾主動出具承諾書,“承諾”歸還房屋。

  那么,到底是誰反悔了?這第18套房產到底應該屬于誰?

  第18套房產署上了“前妻”名

  “吳某”,這是房產證上顯示出的房屋所有人的姓名,而這套房子位于本市的黃某路附近。從外觀上看,房子并沒有什么特別,但這卻是吳某和前夫張某名下的第18套房產。

  吳某今年52歲,張某55歲,兩個人于1998年在香港協議離婚。離婚的時候,張某43歲,而吳某只有40歲,他們共有3個女兒,都還未成年。事隔12年,張某突然一紙訴狀將自己的前妻吳某告上法院。兩個人分開了那么久,前夫為什么會突然對房產證上前妻的名字起了芥蒂,這難道是巧合嗎?

  今年年初,張某在楊浦區(qū)法院將自己的前妻吳某告上法院,他認為兩人離婚后曾約定黃某路的房產歸張某所有,由于離婚時的一些原因,該套房屋暫時留在了 “吳某”名下。去年3月5日,黃某路的房屋已經具備過戶的條件,張某的代理人多次尋找吳某,希望她能夠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但都未果。

  吳某和張某在結婚期間夫妻關系不錯,日子過得平淡如水,離婚時兩個人也很平靜。張某一直覺得前妻是一個明事理、識大體的女子,他從未為婚后財產分配有過擔憂,但在黃某路房屋過戶的問題上卻碰了一鼻子的灰。

  據介紹,吳某的委托代理人一開始態(tài)度良好,表示非常愿意將房屋過戶給張某。此后,他提出要張某提供相關的公證材料后再辦理過戶手續(xù)。不久,張某的委托代理人準備好了所有的資料,但對方又再度以時機還未成熟或沒有時間等借口推脫,借故延后辦理過戶。

  從去年3月起,張某與吳某的兩名委托代理人就房屋過戶問題展開了 “拉鋸戰(zhàn)”,直至去年7月2日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又與吳某的代理律師聯系過戶,并遭到了對方的正面回絕。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事后了解到,吳某已經將黃某路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房屋掛牌準備出售。為了避免黃某路的房屋被出售,張某無奈之下,只能不念及舊情將自己的前妻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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