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婚前個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在夫妻離婚時應該如何進行分割?下面,承業(yè)律師房地產(chǎn)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個相關糾紛的真實案例。

【案例簡介】
3年前,柳某購得一套商品房,首付9.2萬元,余款以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一年后,柳某與湯某結婚,此時柳某貸款已償還6.3萬元。兩人婚后繼續(xù)還貸。
今年年初,湯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訴訟中,雙方對離婚沒
有異議,但對房產(chǎn)的處理爭議較大。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對房產(chǎn)的歸屬未作出實體判決,而是根據(jù)雙方的實際情況判決房屋由柳某繼續(xù)使用。
湯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律解釋】
本案主要涉及在離婚時所有權不完全的房屋的處理問題。由于爭議的房屋存有他項權,就是通過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被進行了他項權———抵押權的登記,即在貸款沒有完全清償之前,享有抵押權的銀行對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有進行阻卻的權利。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有人認為,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買房人取得的是全部所有權,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進行處理。
但法院考慮到,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名義辦理了抵押按揭手續(xù),直接將房屋處理歸一方所有,則勢必要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手續(xù),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很可能會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降低為由,要求提前償還貸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財產(chǎn)進行擔保而引起糾紛。因此,一般不主張這種觀點。
柳某與湯某如果要分割該房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有兩個方法:一是提前清償所欠銀行的貸款,涂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并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二是在雙方離婚后,由雙方或一方繼續(xù)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并涂銷抵押登記后,雙方通過協(xié)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