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前夫照顧孩子,欒女士在與前夫離婚時,將房子暫時騰給了前夫和孩子,可沒成想丈夫隨后偷偷將房子賣了,欒女士一氣之下將前夫起訴到法院。昨天,記者從四方區(qū)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欒女士的前夫王某構(gòu)成侵權,賠償欒女士損失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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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女士稱,由于和前夫王某感情破裂,兩人早在2001年便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由于孩子隨前夫生活,因此沒有分割兩人居住的房屋,雙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后再商量。離婚后,雙方都沒有再提房子的事情,最近欒女士突然聽說房子已被前夫以14萬元的價格賣給別人了。欒女士核實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丈夫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權利,要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房款7萬元及利息。面對前妻的訴訟,王某表示,他與欒某離婚5年后,欒某才提起訴訟,已經(jīng)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且兩人離婚時已經(jīng)對財產(chǎn)做了分割,要求法院駁回欒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在兩人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的,離婚時沒有處分,仍然屬于共同財產(chǎn),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財產(chǎn)權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權利人不得私自處分全部的財產(chǎn)權利,王某的行為構(gòu)成侵權,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張某的合法利益,房屋買賣后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買賣房屋價款的一半7萬元償付方式作為王某對欒某財產(chǎn)權利侵權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