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薛德勝) 八旬老人再婚前,立字據將名下的8間房產贈與六旬的新娘,可僅僅共同生活了3年,兩人就打起了離婚官司,為了分割房產發(fā)生了爭議。通州法院近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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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
原告石老太稱,她與劉老漢經人介紹于2008年5月舉行了婚禮,劉老漢曾承諾若石老太與他結婚,就將他所有的8間房屋轉讓給石老太,并出具了承諾書。
2009年10月,兩人登記結婚??稍诨楹螅瑒⒗蠞h對她隨意張口辱罵,不管她的飲食、醫(yī)藥費,還要求她支付共同生活費用。石老太稱,她一忍再忍,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現要求離婚,并分割8間房屋。
被告劉老漢則辯稱,他承諾給石老太的8間房屋不是自己的財產,而是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出資所建,所以應該是共同財產,而且該房屋是他與前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建,前妻已經去世,應當依法由子女和自己繼承各自份額。當時他承諾將房屋贈與石老太是希望相互扶持到老,考慮到百年后石老太居無定所,所以石老太取得房屋的條件是在劉老漢百年之后,而現在僅結婚3年,所以承諾未生效。
目前,通州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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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guī)定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