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簽訂賣房合同效力的認定

  夫妻一方簽訂賣房合同效力的認定,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夫妻一方簽訂賣房合同效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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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原告李某與被告吳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去年4月1日,吳某與潘某簽訂賣房合同,將該房屋以21.8萬元的價格賣給潘某,雙方約定:潘某一次性支付吳某13.1萬元,銀行剩余貸款由潘某負擔。合同簽訂后,潘某按約定履行了義務,但吳某未將房屋交付潘某,也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雙方遂發(fā)生糾紛。

  原告曾多次從中協(xié)調促使合同履行未果,后原告李某起訴被告吳某、潘某,要求確認只有夫妻一方簽字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

  [析案]

  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角度考慮,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其行為后果一般適用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涉及共有財產的處理,應當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本案中,訴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吳某在將該房屋出賣給被告潘某時,原告雖未簽字,但對被告吳某出賣房產的行為并未明確表示反對,且多次從中協(xié)調促使合同履行,表明其對房屋買賣是同意的。故被告潘某與被告吳某之間簽訂的賣房協(xié)議應為有效。(柏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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