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城市建設發(fā)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房子因建設的需要被拆遷,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離婚案件中,拆遷安置房的分割爭議也越來越多,造成實踐中處理方式?jīng)]有統(tǒng)一的模式。筆者就拆遷房在離婚訴訟中如何分割作些探討。

1、婚前一方父母的個人財產(chǎn),婚后被拆遷,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況。
婚前一方父母的個人財產(chǎn),婚后被拆遷,將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應視對子女的贈與。對此情況,筆者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之規(guī)定。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拆遷安置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婚后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2、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因政府的拆遷政策被拆遷,以產(chǎn)權調(diào)換方式取得拆遷安置房,且沒有繳納被拆遷房和安置房差價的情形。筆者認為,此情況下獲得的拆遷安置房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chǎn)形式的一種轉化,其價值取得于婚前。如果被拆遷房和安置房之間存在差價,且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出資結清的,此拆遷安置房屬個人財產(chǎn)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筆者認為,拆遷安置房是以產(chǎn)權調(diào)換方式取得的,是對一方個人財產(chǎn)的轉換,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婚前一方個人財產(chǎn)的性質(zhì)。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出資結清的差價部分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