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小華和大海是夫妻關系。一年前,大海將一套房子賣給了宋某,二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房款及付款時間等。幾天后,宋某交付了全部房款,大海將房屋鑰匙給了他,二人一塊到房屋交易中心辦理了產(chǎn)權過戶登記。
不久,宋某對此房進行了裝修,并搬進居住。

風波:在房屋產(chǎn)權過戶公示期間,小華向房產(chǎn)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理由是自己與大海系夫妻關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丈夫賣房未經(jīng)過自己同意,中止了過戶辦理手續(xù)。
訴訟:小華將丈夫和宋某一起告上了法庭,她要求確認其丈夫和買主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令宋某返還房屋。
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大海與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jīng)成立,且房款已經(jīng)交接清楚,應視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小華主張他們二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其原因是他們的房屋買賣行為侵害了她的夫妻共有財產(chǎn)的共有權,其侵權責任主要是大海未履行夫妻間的告知義務,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所致。宋某未實施侵害行為,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