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無妨通過協(xié)議離婚的時候,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的原告就不一定是過錯方,接下來就由承業(yè)律師小編整理的關于誰起訴離婚誰就是過錯一方嗎的相關內容。
一、誰起訴離婚誰就是過錯一方嗎
離婚訴訟沒有輸贏之分的,離婚訴訟時一種解除人身關系的訴訟,不存在輸贏的觀念。當然你這種認識是存在一定誤區(qū)的。我國的婚姻法規(guī)定,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無法通過協(xié)議辦理離婚手續(x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權利不是單方的,也就是說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只要覺得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的原告不一定就是過錯方。因此,誰的主張得到滿足,關鍵還是看證據的多少以及證據的證明效力。如果提出離婚的一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那么法院就會依據現有證據判決離婚。反之如果原告沒有充足證據證明感情破裂的事實,一方又堅決不愿意離婚的話,法院就不會判決雙方離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下列情形屬于常見的感情破裂認定情形,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訴離婚的。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4、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包括受對方虐待,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家庭暴力包括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5、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二、法定的離婚條件是什么
法定的離婚條件基本上有三種類型:
1、過錯原則,即以可以歸責于配偶一方的妨礙婚姻存在的原因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在配偶一方提出并證明對方有足以妨礙婚姻的過錯時,才準予離婚。無過錯方具有離婚的請求權。有過錯方則不能以自己的過錯行為而主張離婚;
2、干擾原則,即以不可歸責于配偶一方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妨礙婚姻關系的繼續(xù)存在的事實作為法定的離婚條件。妨礙婚姻關系存在的事實包括:重大不治的疾病、精神病、性無能、失蹤;
3、破裂原則,即不問離婚的具體事由如何,只要當事人訴請夫妻難以共同生活,法院確認婚姻關系確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不準予離婚。破裂原則又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
(2)無限破裂和有限破裂;
(3)無因破裂和有因破裂;
(4)單方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和雙方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我國《婚姻法》把“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定的離婚條件,屬于破裂型。
三、婚姻關系中有過錯方起訴離婚能離嗎
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于無過錯方,為了擺脫婚姻關系,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痘橐龇ā吩谛薷暮?,于“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中列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通奸未予列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兩性關系。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在經濟上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照顧。
以上就是承業(yè)律師小編整理的關于誰起訴離婚誰就是過錯一方嗎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知道誰先提起的離婚不一定就是過錯方,誰的主張得到滿足,關鍵還是看證據的多少以及證據的證明效力。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也可以來咨詢承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