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3個月死亡需要做死因鑒定嗎

  一、交通事故后3個月死亡需要做死因鑒定嗎

  交通事故后3個月死亡是需要進行死因鑒定的。只有進行了死亡鑒定,才能確定死亡結果和事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交通事故后3個月死亡需要做死因鑒定嗎

  二、對于交通事故尸檢處理程序及規(guī)定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第四十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三、交通事故死亡尸檢所需時間及規(guī)定

  一般不超過20天。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yī)療機構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醫(y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jù)。

  第四十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y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qū)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ㄈ┨峤坏南嚓P材料;

 ?。ㄋ模z驗、鑒定的時間;

 ?。ㄎ澹┮罁?jù)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jīng)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jīng)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綜上可知,出現(xiàn)傷者在治療期間死亡的情況,如果認為其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之間有關系的,一定要進行死因鑒定。這樣才能為日后追究責任,索要賠償留下合法的證據(jù)。以上就是承業(yè)律師小編針對交通事故后3個月死亡需要做死因鑒定嗎,為您作出的詳細解答,若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承業(yè)律師,將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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