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的效力

 客運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為:

客運合同的效力

  1、首先是旅客的義務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義務

  客票為表示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是收到旅客承運費用的收據(jù)。客票并非旅客運輸合同的書面形式,但它卻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的惟一憑證,也是旅客乘運的惟一憑證。因此,無論采用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承運,除特別情形外, 不能無票承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旅客有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xù)。

  3)旅客有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 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 者送交有關(guān)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另外,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的,還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guān)不能正常運輸?shù)闹匾掠珊桶踩\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所謂有關(guān)不能正常運輸?shù)闹匾马?,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jīng)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nèi)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于全面、適當?shù)芈男辛撕贤?。對于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shù)?,旅客有?quán)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 、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后,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guī)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于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于無票乘車又未經(jīng)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guān)系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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