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判決不離婚我要怎么上訴

  一、第二次判決不離婚我要怎么上訴

  第二次訴訟離婚判離如果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訴;如果是二審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是不能上訴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斒氯瞬环胤饺嗣穹ㄔ旱谝粚彶枚ǖ模袡嘣诓枚〞瓦_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yǎng)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

 ?。?、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被勞動教養(yǎng)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fā)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xié)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zhí)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xié)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xié)議,人民法院按協(xié)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场徖砼c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斒氯瞬环胤饺嗣穹ㄔ旱谝粚彶枚ǖ?,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浫嗣穹ㄔ号袥Q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第二次訴訟離婚判離如果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訴;如果是二審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是不能上訴的。以上便是承業(yè)律師編輯為您找到的第二次判決不離婚我要怎么上訴的相關內容。如果有其它的疑問,歡迎咨詢承業(yè)律師律師。

 

標簽:

刑事辯護中心 侵權法律中心
婚姻家事中心
執(zhí)行保全中心 財稅法律中心 醫(yī)事法律中心
訴訟服務中心 企業(yè)法律中心 承業(yè)風采風貌
承業(yè)新聞資訊 承業(yè)普法欄目
更多立即咨詢?

評論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里發(fā)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
返回頂部

遇到問題?請給我們留言

15310094552

微信掃一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