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全責鑒定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yōu)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情形
(一)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jù)《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6條第1款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fā)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guī)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jù)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xiàn)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shù)?,負同等責任?/p>
1、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guī)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jù)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xiàn)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分類
1、按后果分類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shù)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guī)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客觀原因。指由于車輛、道路、環(huán)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huán)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fā)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fā)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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