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要帶什么證件

協議離婚要帶什么證件
協議離婚,到民政局登記需要帶的證件包括: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中應當寫明以下內容:雙方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撫養(yǎng)權、財產、債權債務等事項達成的一致意見的說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夫妻雙方達成協議,自愿離婚,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標簽:

刑事辯護中心 侵權法律中心
婚姻家事中心
執(zhí)行保全中心 財稅法律中心 醫(yī)事法律中心
訴訟服務中心 企業(yè)法律中心 承業(yè)風采風貌
承業(yè)新聞資訊 承業(yè)普法欄目
更多立即咨詢?

評論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里發(fā)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
返回頂部

遇到問題?請給我們留言

15310094552

微信掃一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