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觀上表現(xiàn)為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shù)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shù)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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