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條的規(guī)定: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ㄒ唬﹤鶆杖嘶?strong>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ǘ﹤鶆杖嗽?strong>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三)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ㄋ模┢渌勒辗?、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條的規(guī)定: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ㄒ唬﹤鶆杖嘶?strong>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ǘ﹤鶆杖嗽?strong>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三)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ㄋ模┢渌勒辗?、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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