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可以要回嗎?
答: 一般不予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通常屬于贈與行為,但若贈予的金錢有明確目的,可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比如商定結婚所涉及的款項,會被認定為是彩禮,而彩禮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要求返還或部分返還的。特殊意義的轉賬,如“520”、“1314”,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不能要回。但如果被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后,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
以案說法
2023年7月,小尚通過相親群同小丹結識,兩人很快就發(fā)展為戀人關系。戀愛期間,小尚為增進感情表達愛意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多次向小丹轉款和代付賬單,并為小丹購買價值兩萬元的LV奢侈品包。交往過程中,小尚向小丹表露了締結婚約的意愿,但小丹未予以回應,反而在交往不到3個月后選擇與小尚結束戀愛關系。小尚以小丹不以結婚為前提而收取財物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及誠實信用為由,起訴要求小丹返還支付的錢款52131.93元。
判決結果
開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以戀愛名義交往,并發(fā)生多次轉賬或代付款項行為,但對于轉賬金額為1314元、520元、131.40元及單日多筆小金額代付款的部分,應推定為情侶之間為表達愛意培養(yǎng)感情的贈與,不予支持返還請求。
除此之外,小尚向小丹的大額轉賬或單日大額代付款、奢侈品禮物,發(fā)生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金額高達4萬余元,結合雙方的聊天信息,應認定前述贈與行為構成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關系,現(xiàn)小尚和小丹分手即為解除條件成就,贈與關系解除后,繼續(xù)占有財物,缺乏占有的法律基礎,應予返還,故判決小丹返還小尚43501.93元。 (源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年來,男女雙方在戀愛關系結束后因財產(chǎn)問題引發(fā)的糾紛案件數(shù)量頻發(fā)。在那些曾經(jīng)充滿甜蜜與承諾的戀愛時光里,雙方往往毫無保留地投入情感與物質(zhì),但當這段關系走向終點時,曾經(jīng)的愛意卻可能演變成法庭上的爭執(zhí)。
根據(jù)現(xiàn)行的公序良俗和價值判斷,戀愛期間那些帶有“520”、“1314”、“999”等特殊含義的數(shù)字轉賬,以及小額的日常轉賬,法院通常會認定為無條件的贈與行為,因此接受這些轉賬的一方一般不需要進行返還。
然而,對于那些金額較大或具有特殊價值的禮物,如果在贈送時雙方明確表示這些禮物是以結婚為前提的,那么這些贈與行為就帶有了一定的條件。在雙方最終未能步入婚姻殿堂而分手的情況下,接受這些貴重禮物的一方則應當考慮返還。
這樣的判決不僅體現(xiàn)了法律對個人財產(chǎn)權的尊重,也反映了對婚姻承諾的重視。
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深知,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為與財產(chǎn)權糾紛逐漸增多,尤其是在涉及高額財物時更易引發(fā)爭議。本所秉持著以專業(yè)和誠信為基礎的服務理念,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致力于幫助當事人解決因附條件的贈與、彩禮等問題引發(fā)的法律難題。無論是財產(chǎn)糾紛還是婚姻承諾相關事宜,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都將竭力為客戶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支持,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