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柳某(女)與延某(男)于1979年登記結婚,延某為再婚?;楹?,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雙方結婚時,延甲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務農為主要生活來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撫養(yǎng)。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養(yǎng)老問題上與5名繼子女產生矛盾。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柳某與延某結婚時,延甲雖不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柳某與延甲未形成撫養(yǎng)關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長中均受柳某的撫養(yǎng)教育,彼此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延某去世后,柳某已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權請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給付一定的生活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經濟條件并不寬裕,應當綜合考慮柳某和繼子女的經濟狀況、柳某的實際需求等因素認定生活費金額。最終判決: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費1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老齡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組家庭夫妻面臨養(yǎng)老新問題。繼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與隨著年齡增大而日益增強的養(yǎng)老需求之間的關系,影響到個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需要準確把握和妥當處理。人民法院以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否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撫養(yǎng)教育關系作為繼子女是否應當給付繼父母養(yǎng)老生活費的重要標準,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調查案件事實,根據每名繼子女的情況客觀地做出認定和處理,有利于激勵作為成年人的繼父母關愛幼小,切實承擔家庭責任,也有利于激勵繼子女孝老愛親、相互扶持,推動親情關系和諧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