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騎電動車是否屬于酒駕?
眾所周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里的車包含電動自行車嗎?酒后騎電動自行車就沒事嗎?答案是:包含,有事!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也屬酒駕。
案例一:李某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李某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蒙自市龍樹路銀河路口時,因實施醉酒駕駛行為,被交警查獲。經交警對其進行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168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蒙自交警對李某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案例二:崔某某醉酒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
崔某某駕駛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河口縣人民路進濱河路南60米處,撞到盧某某停放在路邊停車位的小型普通客車,造成崔某某受傷及小型普通客車局部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對其進行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224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崔某某實施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河口交警對其作出罰款300元的處罰。
案例三:丁某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丁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建水縣廣池巷行駛至羊街農場小區(qū)門口,車輛前部撞上白某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輕型貨車。隨后,丁某某又撞上對向駛來的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載趙某某),事故造成丁某某、趙某某受傷、3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民警現(xiàn)場對丁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27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經調查,丁某某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白某某違反規(guī)定停放機動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終,建水交警給予丁某某罰款500元的處罰。
案例四:童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童某在某KTV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彌勒市溫泉路與中山路路口50米處時,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隨意變更車道,與毛某駕駛的白色小轎車發(fā)生刮擦,致童某手腕擦傷。事發(fā)后,毛某駕車逃逸。童某起初未覺不適,后在城隍廟門口吃燒烤時感到手腕疼痛,隨后報警。經民警現(xiàn)場對童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驗,結果顯示為213mg/100mL,童某涉嫌醉酒駕駛。經現(xiàn)場勘查及調取監(jiān)控視頻排查,鎖定嫌疑車輛,該車系彌勒某租賃公司出租給毛某駕駛。次日,民警通知毛某到案處理,經詢問,毛某對案發(fā)當日凌晨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經調查認定,毛某無證駕駛小型轎車,童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交警部門對毛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元的處罰,對童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500元的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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