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開玩具車撞傷七旬老人,家長及經營者擔責

案件背景

2024年10月,年過七旬的顏某在宜賓市敘州區(qū)某廣場與人聊天,未成年人王某、張某駕駛電動玩具車玩耍時將其撞倒在地。顏某隨即被救護車送往醫(yī)院,經救治后花費醫(yī)療費1萬余元。顏某家屬與王某、張某的監(jiān)護人及玩具車經營者楊某就醫(yī)療費多次協商未果。同年11月,顏某將王某、張某及其父母和玩具車經營者楊某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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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過程中,王某父母和張某父母就未成年子女致人受傷是否應承擔責任分歧較大。經法院多次調解,并反復向王某父母和張某父母釋法明理,最終,王某父母、張某父母、玩具車經營者楊某自愿承擔賠償責任并當庭履行完畢。原告顏某向法院申請撤回訴訟。

法官說法

城市的休閑廣場是市民茶余飯后休閑、娛樂、健身的重要場所,休閑廣場人流量大,也吸引不少經營者入駐。電動玩具車經營者看中了休閑廣場空間大、人流量密集的特點,紛紛“圈地”經營,電動玩具車受眾一般是10歲以下小孩,但小孩子駕駛電動玩具車存在一定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八條規(guī)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王某與張某騎車致人受傷,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責任,其監(jiān)護人沒有盡到謹慎選擇相關活動項目的義務,也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楊某作為電動玩具車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預見并防范電動玩具車在人數眾多的廣場玩耍的風險,未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監(jiān)護人和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涉及未成年人侵權案件時,監(jiān)護人應盡到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經營者也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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