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自江西省的彭某于2018年11月27日入職東莞一家物流公司當拖頭車司機,公司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也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今年五月七日,對彭某來說,是個不太吉利的日子,因為超載被交警抓住,車輛被扣,駕駛證被扣七分,累計扣12分,不能再開車了,經(jīng)濟來源一下子就斷了。之后他和公司協(xié)商駕駛證的事情,讓公司賠償,公司不愿意賠償,但公司要他出面去交警處拿回駕駛證,雙方陷入了協(xié)商僵局。
2020年3月9日,筆者代彭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開庭時,公司并不承認雙方有勞動關系,說是合作關系,所以不需要做出任何賠償!
到2020年4月2日,勞動仲裁裁決彭某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102267元。
接到判決后,公司自然不以為然,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這顯然是不成立的,為了讓公司更上一層樓,我們自愿要求公司支付70,000元了結案件,隨后經(jīng)過法官的努力,達成了一致意見。
7萬元是分7期支付的,從7月份起每月支付1萬元,30天前支付,具體約定為:為防止簽訂協(xié)議后對方不履行付款義務,本人要求增加違約責任:若公司不按時支付,則員工有權按仲裁裁決金額再減去公司實際支付的金額向法院一次性申請強制執(zhí)行,實際的違約金實際上是32267元,公司無奈,只好同意。
2020年7月14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7月28日,收到了第一期1萬元賠償款。
律師評析: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有一部分會出現(xiàn)公司拖延的現(xiàn)象,為了有吸取教訓,在盡可能的情況,筆者都主動要求把違約責任寫進調解書,這樣,公司就產(chǎn)生了壓力,就會變得非常重視起來,基本上不會發(fā)生違約的現(xiàn)象了。記得,在調解中,違約責任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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