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核心,是損失的認定及賠償責任的劃分。一起來看看重慶律師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權威解讀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1、相約游泳致人死亡,邀約者是否承擔責任
相約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泳行為的危險性也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因此受害者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游泳的提議者、主動邀約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未嚴格履行自己的監(jiān)護職責,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陳某、萬某與孫某等九人生命權糾紛案
2、共飲參與人對其他共飲者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是否參與飲酒,以及飲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
而飲酒導致的危險,不僅是針對飲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針對社會公共安全。
由于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產生一種在后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
如果共飲者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但這種責任又是有限的,因為共飲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夠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
案例:張某甲等與王某甲等生命權糾紛案
3、幫工人的安全注意義務
幫工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對于專業(yè)技能、工作經驗、必要的注意義務有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作業(yè)時,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所受傷害,應自負一定責任。
案例:唐某某與周某甲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4、第三人侵權致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是否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勞動者具有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的雙重主體身份,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案例: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與朱某某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5、交通費的認定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中對醫(y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均采取了完全賠償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損失了多少,侵權人就應當賠償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損失無法查實證明的情況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賠償方法。
對于交通費用的賠償,亦屬于受害人的直接損失,但是從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交通費用的賠償卻并沒有依照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的處理方法。
而是對交通費的賠償條件較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條件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支出的交通費才有可能獲得賠償。
對應當賠償的交通費的認定條件也較為嚴格,只有就醫(yī)、轉院兩項支出交通費才可能獲得賠付。
受害人還應提供支付交通費的正式憑證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案例:秦某與翟某人身損害賠償案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重慶律師解析約酒、約游中人身傷亡賠償的裁判規(guī)則 交通費的認定”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1、相約游泳致人死亡,邀約者是否承擔責任
相約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泳行為的危險性也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因此受害者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游泳的提議者、主動邀約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未嚴格履行自己的監(jiān)護職責,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陳某、萬某與孫某等九人生命權糾紛案
2、共飲參與人對其他共飲者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是否參與飲酒,以及飲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
而飲酒導致的危險,不僅是針對飲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針對社會公共安全。
由于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產生一種在后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
如果共飲者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但這種責任又是有限的,因為共飲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夠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
案例:張某甲等與王某甲等生命權糾紛案
3、幫工人的安全注意義務
幫工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對于專業(yè)技能、工作經驗、必要的注意義務有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作業(yè)時,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所受傷害,應自負一定責任。
案例:唐某某與周某甲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4、第三人侵權致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是否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勞動者具有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的雙重主體身份,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案例: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與朱某某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5、交通費的認定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中對醫(y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均采取了完全賠償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損失了多少,侵權人就應當賠償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損失無法查實證明的情況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賠償方法。
對于交通費用的賠償,亦屬于受害人的直接損失,但是從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交通費用的賠償卻并沒有依照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的處理方法。
而是對交通費的賠償條件較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條件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支出的交通費才有可能獲得賠償。
對應當賠償的交通費的認定條件也較為嚴格,只有就醫(yī)、轉院兩項支出交通費才可能獲得賠付。
受害人還應提供支付交通費的正式憑證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案例:秦某與翟某人身損害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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